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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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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实务解读(3)
更新时间:2011-03-22

摘要:针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实务解读。

文章中的"实务解读"皆出自本人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多年的实务经验,并参考部分书籍后所得出,仅供参阅。解读内容难免出现缺失和不足,如遇具体实务问题还望通过法律咨询得以解决,以免耽误诉讼。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王律师实务解读:本条解释规定了两条确定交易习惯的规则,即(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简称规则一和规则二。

规则一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首先,某种习惯做法只要经常性地被采用,就满足了客观要件。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同某种习惯做法相冲突,则这种习惯做法就不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另外"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以以明示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来确定。如,交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书面告知对方合同解释及附随义务的确定应当采取某种习惯做法,而交易对方并未对此表示反对,则应当认为此种习惯做法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

规则二中的"习惯做法"。交易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直接表明了他们对合同含义的真实理解,所以如果交易双方经常使用某种习惯做法,就可以公平地认为该种习惯做法构成了理解和解释交易双方表达及行为的共同基础。且此处的习惯做法一般情况下指的是某种以前反复发生的做法。

相比较而言,规则一比规则二的适用范围更广,一般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即认为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排除了惯常做法的约束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王律师实务解读:本条是对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解释。首先要理解后合同义务的特征:1、后合同义务只发生在合同终止后。2、其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3、责任形式为过错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等。

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赔偿具体范围应当限于实际损失。合同利益是可以预见的,而违反后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是无法预见的,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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