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合同法司法解释实务解读(2)
王越霆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78人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摘要:针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的实务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实务解读: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实务中经常碰到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要求支付报酬,对于此种情况,法院通常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数人先后分别完成该行为的,一般应由先完成该行为的人取得报酬。2、如果数人同时完成该行为的,一般是共同取得报酬。

其次,关于悬赏广告的撤回也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一般撤回的时间应以行为完成前为限制,如果行为已经完成,那么悬赏广告即生效,就不能再撤回了。只能行使撤销权,带来的后果是违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实务解读:格式条款(或称格式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订好的其内容未经双方当事人讨论的合同条款。它具有签约对象的广泛性、不特定性。所以一些公司总以为格式条款只有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事务时才用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符合以上概念的条款或合同,原则上都可称之为格式条款或合同。

在实务中,通常提供给客户公司的做法是:特别签名、录音或者录像。如:公司要求合同相对方在阅读过合同后,对于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表示已经阅读并理解,然后在之后签订确认。再如:把格式条款或合同中免责和限责条款另行列出,集中说明,并要求合同相对方另行签字确认。

文章中的"实务解读"皆出自本人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多年的实务经验,并参考部分书籍后所得出,仅供参阅。解读内容难免出现缺失和不足,如遇具体实务问题还望通过法律咨询得以解决,以免耽误诉讼。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执行中,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适用以及计算
0人浏览
在诉讼中会有哪些风险?各诉讼风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0人浏览
合同法司法解释实务解读(3)
0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