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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王越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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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摘要:对于出资不足以及故意拖延出资的股东应如何认定其权利义务

一般我们认为股东的身份权与财产权可以分离,但如果所谓的股东纯粹是以公司营利后的钱再来补足资本,这对公司其他股东似不公平。需要明确的是,这些瑕疵出资的股东在补缴出资之前,在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也无权分取红利,除非章程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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