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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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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建筑工地的维权策略
更新时间:2011-03-16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务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因情况的不同而主张权利的对象就不同,下面我一一阐述如何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及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包工头(或取得项目经理资质)挂靠建筑公司时,农民朋友在建筑工地务工时的身份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包工头组织农民工到工地上务工,包工头自己承担建筑资金,并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的施工活动。其特点是:包工头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又以内部承包方式承包给包工头,该包工头向该建筑公司缴纳一定管理费。此时,农民朋友往往认为我是包工头找来的人,就应找包工头承担责任,建筑公司也会这么搪塞。其实不是这样的,实践中确实是包工头在发工资,承担工伤责任,但这种是包工头自愿的情况下,要是他不自愿或逃避责任怎么办?我们要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与谁成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与谁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我们就应该找谁承担责任!首先我们要知道包工头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这时我们农民朋友是与该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成立了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农民朋友在这种方式的承包工地上务工要主张权利应找建筑公司。
二、建筑公司将工程劳务转包给劳务公司的情况: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劳务转包?劳务转包就是将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劳务转包,他不涉及工程设计、材料供应、工程质量等关系。工程劳务公司一般是依法注册设立的公司,也有资质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朋友就是与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要主张权利只能找高劳务公司。有的包工头也挂靠劳务公司专门承包劳务,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很多,这时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该劳务公司。
三、工程被分包或转承包的情况:
工程分包或转承包过程中,法律禁止将工程全部转包,也禁止将主体工程分包。一般分包或转承包都是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工程。我们要是在被分包或转承包的工程中从事劳务,以为分包或转承包单位他们也是适格的承包主体(建筑公司或专业公司),他们具有用工主体,也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我们的劳动合同基本都是与这些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要主张权利就应向这些单位主张。
四:建议:
1、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务工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是不和你签订合同,你可以去找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2、 日常中注意收集一些资料以防备用,比如:工资单、工作卡、施工公告等,并记录施工方、发包方、项目经理的地址、负责人等等。
3、 发生拖欠工资或出现工伤时一定要向劳动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 如果纠纷不能通过协商也不能由主管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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