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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节录)
赵景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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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节录)


(2009年9月15日印发,公通字[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略)

二、密切配合,强化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也包括运输假币的途经地。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假币犯罪案件,由最初立案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提出相关建议。经审查需要指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辖。

三、严格依法,从严惩处。(略)

四、强化宣传,营造声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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