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务可否优先清偿
石家庄律师 张峰:
近日,有公司咨询,在前几年,该公司同另一公司A有债务纠纷,A公司欠该公司货款50万元一直未还。在今年5月份,A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现法院已正式受理。问,能否要求优先偿还欠款?
对此,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峰回答: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按照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A公司欠该公司的货款,按规定属于一般债权,不属优先清偿的范围,只能与同顺序其他债权按比例清偿。所以,该公司不能要求法院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