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纠纷案,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也慢慢多了起来。关于读者汤小姐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的案例来解决。
北京市某区法院今年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子女姓名权纠纷案,原告杨先生是孩子的父亲,被告罗女士是孩子的母亲。杨、罗两人是四年前离婚的,双方当时约定,儿子杨阳(化名)由母亲罗女士抚养。离婚后不久,罗女士与朱先生结婚,共同抚养小孩,杨先生并没有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罗女士为了4岁的小杨阳上学方便,就让小孩跟现在的丈夫姓朱,改名叫朱伟。杨先生知道后,便与罗女士协商要求改回原名,但罗女士对杨说:"你还认他是你儿子吗?你连一分钱抚养费也没有给过。"为此,杨先生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的姓名,而罗女士也反诉要求杨先生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该案日前有了判决结果: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孩子的姓氏被改为母亲的姓氏,小杨阳正式改名为罗伟,而杨先生需按原离婚协议按月支付抚养费。
我国法律对"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孩子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但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