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杨小青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7
好评人数
28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更新时间:2013-07-18

() 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 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 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