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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青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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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更新时间:2013-07-18

我国继承人范围与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具体如下:

一、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又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为出生胎儿作为继承人的情况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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