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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青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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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
更新时间:2013-07-18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如残废军人的抚恤金,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有本人所享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的盗脏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所有财产,也不是遗产。以下可以作为遗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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