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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范本
更新时间:2013-06-07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陈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通过代理期间对案件的了解,结合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义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庭审中称一审判决中只提到被上诉人共给付上诉人170000元,而未说明该款是房款的理由是毫无意义的,该款项当然是房款或与购房有关的其他款项。据此就认定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毫无道理。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产交易已经完成,房产已顺利过户到被上诉人名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过户也有明确约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确定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所有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没有就土地使用权进行约定是错误的,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没有将应将缴纳税款的票据交给上诉人,所以其也就没有为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个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双方在合同仅仅约定了所有税款由乙方(即被上诉人)缴纳,并未有约定将何种缴纳凭证以任何方式交付给上诉人。而且税款由被上诉人缴纳,缴税凭证当然应由被上诉人持有以证明其依照国家政策缴纳过税款。其次,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将缴税凭证交付为理由拒绝协助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四、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履次指陈被上诉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改房价款,有偷税行为的指责没有任何根据,也是对被上诉人的恶意中伤,并且这也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属于法庭审理的内容。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也承认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自己亲笔,但称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该合同。另外,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上诉人应否协助被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不是已成为历史的合同签订的细节和其他的旁枝错节。

五、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并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维护被上诉人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张峰

20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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