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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燕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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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交通事故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3-05-28

写给交通事故当事人

-----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应对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私家的交通出行工具。由于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以及路况交通的日益复杂化,在城乡的大街小巷,每天我们都会目睹这样那样的交通事故。随之而来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有效地解决并顺利地获得赔偿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各种交通事故理赔咨询及办理相关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此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进行交流,以期更多的当事人从中受益。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1. 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号码为110122记录好肇事车牌现场,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要让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注意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受害者受伤严重无行为能力的除外)

2. 及时就医,紧急情况拨打急救电话120.(受害者受伤严重无行为能力的除外)

3. 协助现场调查取证.交警调查取证的时候,受害人应当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便交警作出事故认定.

4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确定各方事故责任大小以及日后索赔的重要依据.

5 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

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伤残级别的不同,赔偿数目也有较大差异.

6 调解或诉讼.

受害方和肇事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1.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2.起诉时注意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

3.申请先予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3.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

4.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以下主要证据:

1)、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若已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2)、人员受伤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论证明:住院治疗要提供医疗单据、交通车船票、住宿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及护理人员误工经济损失的,要提供证明材料,即治疗医院准许专人护理和护理天数的证明或护理费凭证,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数额。

4)、 残疾者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书,需要配残疾器具的应出具医院证明。

5)、有人员伤亡的,要提供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6)、有财务直接损失的,如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拍价费用等证明材料。

7 )、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治疗医院准许休息的证明,工作单位或雇主的误工天数及所扣金额的证明。

8)、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提供侵害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在诉讼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不能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也不能指使、贿买他人做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三、 损害赔偿计算及计算标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律师提示: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

妥善保管各种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举证不全,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疾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律师提示:-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充值卡发票等。

(五)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律师提示: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律师提示: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进行主张。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律师提示: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抚养人年满60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父母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肇事人照样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肇事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代理人应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主张权利和利益;同时,不应拘于教条和法官的短见为受害人主张权利和利益。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

 附一:天津地区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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