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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燕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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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是业主维权最好的方法吗?
更新时间:2013-05-28

拒交物业费是业主维权最好的方法吗?

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不断成上升趋势,对业主的强制执行案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交,还是不交?欠,还是不欠?这个问题让许多因各种原因无奈欠费的业主举棋不定。笔者认为拒交物业费从小区长期发展的角度看,没有赢家,业主维权还要从长计议。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分析

业主们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方方面面,有些是物业管理的问题,有的还可能是早期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但是不管怎样,花那么多钱买了房子,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环境,业主们当然觉得很委屈。而物业公司是大家请来的“管家”。业主的生活受到影响,“管家”自然也脱不了责任。于是大家就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但是这样一来,物业公司收不到钱,不仅无法改进服务质量,反而连原先的保安啊,保洁啊,都维持不了。最后倒霉的还是业主。其实,拒交物业费导致的这种恶性循环的结果,很多业主也是意识到的。看这样一个调查:

  您认为不缴纳物业费会损害谁的利益?

  整个小区的业主 37.36%

  小区中按时缴费的业主 30.19%

  不损害谁的利益 32.45%

从这个调查可以看出,认为损害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的人占到67%。曾经有调查数据显示, 63%的人选择用拒交物业费这种方式维权。明知道不交物业费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却还是选择了这种方式,其中不难看出业主对于维权的无奈。那么,有没有好一点的办法,让业主享受到满意的服务,心甘情愿地交上物业费,让物业公司顺利地运行下去呢?

二、业主维权的方式方法

业主维权应该怎么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其实,“水无常形,兵无常势”,每个小区的问题都有自己的特点,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素质、思维方式更是千差万别,业主维权自然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好办法。一般来说,业主有三个维权途径:一是单打独斗,单个业主向法院起诉,或者以不交物业费消极对抗,等着做被告;二是集体行动,众多业主组织起来,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谈判、诉讼;三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著名律师、物业维权专家秦兵认为,多年的实践表明,业主要想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先成立业主委员会,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去赢得胜利。就这三种维权方式的效果来看,第一种办法的个人成本最低,但业主一旦败诉,承担的代价很高;第二种办法成本也低,业主只需支付律师费和参加诉讼人员的餐费、车费即可,第三种办法的成本最低,也最有效。

目前多数业主自治水平较低,缺乏公共责任意识,对自己的权利缺乏正确的认识,也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在计划经济体制公有住房分配模式下,人们早已牢固树立了住房不付费的观念,而且也不关心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护情况,反正有“公家”负责,自己不必操心。虽然商品房的兴起让许多人成为了房屋所有权人,但在观念上,不少人并不认为这和以往分配公房在居住上有什么本质区别。面对物业费,许多业主都认为“以前从来没有交过”所以就“不应该交”。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而许多业主完全以个人的主观感受对服务进行评价,一旦自己对服务不满意就拒绝交费。更多的业主把自己当成旁观者,不知道通过集体决策来表达自己对物业服务和收费的意愿,而是怀着从众心理,观望事态发展,不主动交费,造成欠费风气盛行。

和谐社会在小区的体现就是构建和谐社区,而构建和谐社区必须要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的功能,就要真正实现业主自治。不能遇事都找政府、找法院。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制定相关的规则章程,解决业主间的矛盾,约束业主的行为。如果没有业主自治的话,像小区内对业主的收费等问题都要通过司法调节的话,就根本无法管理好自己的社区,更谈不上构建和谐小区。

如果没有业主自治,我们就无法落实《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比如自行管理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聘任权、解聘权、监督权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业主权利,如果没有业主大会,这些权利根本就无法落实。有人提出,即使有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好,但是单个业主却无权解聘它。关于这个问题,应当明确,有些权利是法律赋予全体业主的,单个业主自然没有权利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在房屋刚开始销售的时候业主比较少,由开发商聘请物业公司是合理的。但是随着业主的增多,业主就有权召开业主大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物业服务公司,而不受开发商的限制。业主享有自行管理权,行使这个权利也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单个业主无法行使自行管理权。为什么实践中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很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不是由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公司实质上很容易受到开发商的影响,即使收费很高或者服务质量差,业主也没有办法。如果是通过业主大会聘请物业公司的,那么收费问题就必须按照管理规约进行处理。

如果没有业主自治,就无法管理业主的共有财产。举例来说,一个电梯用了很长时间,不能继续使用了,需要更换;但是物业公司说没有权利更换,因为这是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公司无法决定换还是不换;最后电梯出故障,官司打到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提出问题,这究竟是谁的过错?这就是因为业主自治没有搞起来。本来是否更换电梯完全可以并且应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议定,但问题是无人管理,而且业主也没有地方开会。《物权法》特别强调业主自治的重要性,第78条就是为了要尊重业主自治,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的决定对业主产生约束力,业主都要遵守。如果有关决定侵害业主利益,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管理规约不能依照第78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管理规约是业主的共同生活章程。对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等问题,都要通过管理规约来解决,包括第77条涉及的“住宅商用”问题。现在《物权法》规定必须通过管理规约加以确定,管理规约规定不允许,就不能撤销。管理规约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行为准则,需要由全体业主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加以执行,因此业主大会机制不健全的话,管理规约实际上就无法执行。

因此业主维权要讲究方法,能不打官司尽量不打官司,加强业主自治管理是首要问题,也是治本之道。否则只能解决暂时的问题,对小区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旦进入诉讼环节,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打有把握的“仗”。行动上必须合法,业主应该明白,以恶制恶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只有善于运用法律,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维权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三、律师在业主维权的过程中可以起到那些作用呢?

房子是很多业主最重要的财产,要想保障其保值升值,一定要请好的物业公司来管理。业主应该明白,买房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还有很多的事要做: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提请业主委员会选择好的物业公司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首先,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请律师提前介入可以解决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麻烦。帮助业主规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日常工作流程,有效的行使业主委员会的各项职权,起到监督和督促物业公司规范服务的作用,从而有效的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物业纠纷案件中,特别是诉讼的时候,请律师帮助可以增加胜诉的几率。毕竟,很多业主不懂法庭规则和诉讼技巧,往往有理说不清。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可以为业主的维权减少成本、降低风险,帮助业主制定合理、有效的行动策略和行动方案等等。

总之,业主维权不仅要从自身做起,完善自治组织,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对物业企业的入门资格以及淘汰机制的进一步明晰,外部监督机制的形成都会促进物业企业真正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不断适应业主对物业服务提出的新的要求,比如:改变目前实践中对物业公司按规模评级的做法,转以服务的好坏、业主的满意程度为评级标准等。业主和物业公司也应按照市场的行为,共同协商费用、服务标准等事项。对物业公司来说,应当努力成为系统服务的集成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明白自己可能会被业主重新选择,清醒地认识市场风险。对业主来说,也应该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意识,毕竟,只有好的物业管理才能使自己的房屋保值升值。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运作,才能使优秀的物业企业脱颖而出,真正使他们成为小区业主称心的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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