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建筑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丁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县x街道办事处x村。电话:
被申请人:王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县x街道x居x号。
一审被告:李xx,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县x街道办事处x村x户。
再审申请人丁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一审被告李xx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X日作出的(2013)平民五终字第x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四、第七项之规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五终字第x号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再审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2013)平民五终字第X号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记述:“另查明,与上诉人丁xx一起委托王xx建房的刘x因未履行协议书被起诉到原审法院,本案与王xx诉刘x、李xx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时立案审理……”。该判决所谓“另查明”的事实与真正的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王xx诉丁xx、李xx在先,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因刘x作为证人为申请人丁xx出庭作证,致使被申请人王xx心怀不满,又起诉了刘x和李xx。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
(2013)平民五终字第x号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记述:“另查明,……诉讼中,刘x对协议书中本人签字是否系复印申请司法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刘x等人签字系在协议书复印件所签。该鉴定结论在原审庭审时已经过质证,上诉人丁xx对该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这处所述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本案在一审中只开过一次庭,申请人丁xx在一审中本人未申请司法鉴定,之后直至拿到一审判决书也未见过司法鉴定书。本案一审直接将王xx诉刘x案的鉴定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未经再审申请人的质证,故再审申请人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2013年2月26日开庭审理时的合议庭组成与判决书中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不符。
综上所述,(2013)平民五终字第69号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最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事实情况是,被申请人王xx没有按照施工合同施工,到2011年8月5日时仍有许多项目没有完工,在被申请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可能同意验收工程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再审申请人清楚地记得2011年8月5日左右本人是在红稿纸原件上签的名,一审中,申请人对于他案中的鉴定行为不知情,也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所以他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在二审中申请人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但二审合议庭以一审中已做过鉴定为由不许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利案件事实的查清。因此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2013)平民五终字第6x号判决,对本案依法重审。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丁XX
201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