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XX县XX镇XX村委会:
我所接受你村村民孔X的委托,就XX机场建设占用其耕地补偿事宜特致函贵单位:
孔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县XX镇XX村313号,系你村村民。孔X承包有你村“X地”地块耕地2亩,在集体土地30年延包时,取得XX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证误登记为“孔X”)。为耕种便利,2008年经协商孔X与同村杜XX两家临时调换土地,杜XX种孔X“X地”的承包地,孔X种杜XX“XX”地块的承包地。双方的临时换地行为没有通过村委确认,没有变更承包权登记。
因XX机场建设项目占用你村土地,其中包括王X承包、与杜XX临时调换的“X地”耕地2亩。2012年3月,在未经孔X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你单位与XX镇政府按照杜XX单方的意思,与其签订了《土地征用分期补偿协议》。后,孔X多次找杜XX及村委会协商,要求由本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但未能得以解决,现委托律师处理。
律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应当以登记为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必须与登记承包权人签订。贵单位和XX镇政府应当与孔X签订补偿协议,而不能与临时用地的杜XX签订。在未得到孔X本人认可、没有变更承包土地权登记的情况下,与杜XX签订补偿协议是错误的。依据当事人孔X的意思表示,本所对贵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请贵单位和XX镇政府见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孔X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并将今后发生的补偿款发给孔X本人。
如不能及时办理上述事项,我所将依照当事人委托启动司法程序维权,并追偿已经支付的补偿款。
请见函后尽快核实办理为盼!
此致!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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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