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2年3月1日,应女士与杨某约定,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杨某的一套房屋。定金为4万元,4月15日之前房款两清,应女士当即交付给杨某定金4万元。4月12日应女士交房款给杨某时,他却不同意将房子卖给应女士。应女士要求杨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可是杨某说:“房屋的价格远远超过300万元,应女士虽然在买房合约上签了字,但应女士未签字,因此该合约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无效合同。”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指点
应女士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是买卖双方对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应女士交付给杨某4万元定金的行为表明应女士愿意购买该房屋,该合同是应女士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房屋过户登记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物权转移的要件。因此应女士们认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的,杨某以未登记为由说该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是错误的。应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责令杨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应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