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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成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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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3-04-25


典型案例

张女士在上海买了套商品房,按合同约定,房屋所在的楼层应安装入侵探测器、防盜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施。但张女士们入住时发现这些设施中的红外探测器是三无产品,没有“3C”认证,防盗报警器也没有“3C”认证。开发商却说交房条件是商品房验收合格,欲强行交房。

律师指点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人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该房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应具备《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此外,开发商须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如果你们认为安全防范设施有质量问题,可向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根据合同追究开发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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