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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救援收费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13-04-25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救援收费有什么规定?

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对违规救援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通知要求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

通知明确,事故车辆要拖移至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由交警认定的违法车辆进行拖车不收费。救援公司拖车,费用由车主与其协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费。

由以上规定可知,当事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法移动的时候,可以通过自由选择专业的救援单位实施救援,交警不得强行指定救援机构。而且救援单位派出的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示收费标准,否则,当时可以拒绝支付有关“天价”拖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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