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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精神抑郁受害方自杀,侵权方担责
更新时间:2013-04-23

【案情简介】李某在回家途中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迎面开来的彭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导致颈椎、胸椎、左肱骨等多处骨折。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某与彭某负同等责任。

李某受伤后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在未痊愈的情况下离开医院,然后自杀身亡。李某的家属将肇事人彭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41万余元。

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虽然不是被彭某撞死,但该次事故导致李某身体受到伤害,精神遭受打击,李某的死亡与该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彭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的自杀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彭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等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李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支付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判】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生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所聘用单位雇主和其他雇员、朋友提供证明材料,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前没有精神抑郁的情况,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精神状态确实发生了变化。被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患有抑郁病。虽然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但交通事故使李某遭受的身体痛苦,带来的精神打击,与其自杀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彭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李某车祸受伤后自杀身亡承担3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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