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道路拖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5]第1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我省道路拖车服务实行社会化经营以后,由于各拖车企业收费标准不一,造成车主投诉较多。为维护广大车主的利益,经研究,就我省拖车服务收费问题明确如下:在我省道路拖车服务收费标准确定之前,我省道路拖车服务收费暂时比照原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清障拖车、吊车收费标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公安厅[1996]冀财综字第2号文)执行。考虑我省大型车辆较多的实际情况,增设拖拉10吨、30吨车辆两档收费标准,拖拉10吨(含10吨)以上车辆按照原拖拉4吨以上大型车辆收费标准的130%收费,拖拉30吨(含30吨)以上车辆按拖拉4吨以上大型车辆收费标准的150%收费。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