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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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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常见用语辨析(一)
更新时间:2010-11-23

企业类型常见用语辨析

(袁立志,上海)

在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实务中,经常有一些用语,比如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等等,由于使用者未必理解其法律含义,常常错误使用,以讹传讹,引起很多问题,现对其中常见的一些词语做若干说明。

"合资"、"合作"、"独资"这三个词本身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实务中有多种含义,难以准确界定。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则是正式的法律术语。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共同点是都至少有一个中国投资者和一个外国投资者,而外资企业则只有外国投资者,没有中国投资者参与。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后者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协议约定分配利润的比例或条件,可以采用有限公司形式,也可以采用非公司制的形式。从组织形式和内部结构来看,前者比较规范,后者比较灵活。在实务中,前者数量较多,后者数量较少。

相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中国投资者的参与。此外,从2006年开始,外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来组建,基本适用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标准,要设立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这也是外资企业的主要特点。(本文系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袁立志律师)

在实务中,有一段时期,外资企业曾被错误地称为"外商独资企业",这是"独资"一词的由来。其实,"独资"一词的含义是"只有一个投资者",而外资企业可以有一个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有多个外国投资者,所以将外资企业称为"外商独资企业"是错误的。2006年以后,这个错误逐步得到了改正,现在,外资企业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商独资的公司"(即只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另一类是"外商合资的公司"(即有多个外国投资者)。

上面所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是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三种形式,在实务中合称"三资企业"。

对内资企业而言,"合资"、"合作"和"独资"分别有另外的含义,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同。

(本文系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袁立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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