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辨析
(袁立志,上海)
在上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常常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但是,很多企业对于三种税费之间的区别搞不清楚,甚至混淆。现根据有关法律,对这三种税费分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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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费 |
土地使用金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征收依据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第2条)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尤其是第2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
征收对象 |
以出让以外的方式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一)划拨;(二)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三)通过取得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四)通过租赁房屋、场地的方式使用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 |
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外环线以内;(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
征收部门 |
房地资源局 |
房地资源局 |
税务局 |
征收标准 |
按照土地等级分十级征收,并考虑企业性质和特点,最低0.5元/平方米.年,最高170元/平方米.年 |
1元/平方米.年 |
按照土地等级分六级征收,最低1.5元/平方米.年,最高30元/平方米.年 |
法律性质 |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以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支付的一种对价 |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支付的一种对价 |
政府对保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无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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