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代理词
潘志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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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194人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原告诉房屋侵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律师受被告的委托及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参加诉讼,现结合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之前的系列诉讼判决对于被告是显失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2005)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认可讼争房屋经过翻建,但对房屋增值的补偿未有涉及,使得被告蒙受经济损失。同时,齐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被告曾对房屋进行修缮,但协议不仅要求被告放弃讼争房屋产权,还要求放弃对继母的应继承份额,而且作为被告放弃上述权利的补偿只有2万元,当初调解协议违反了民法上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当时被告之所以未对法院判决上诉表达不满,之所以又在显失公平的调解书上签字,都是因为与之对簿公堂的是他的父亲,被告念于亲情只能忍气吞声,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遵奉父子孝道之间选择了后者。被告本想忘记过去不快之事,安安心心过日子,如今原告侵吞父亲房产、非法处分被告房内财产不说,还以诉讼方式再挑争端,既不合法律,也不合情理。

二、原告所提侵权之诉因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被告只知道房产已归父亲所有,该房的价值和现状与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此基础上被告出面阻止一个陌生人非法侵入讼争房屋,是在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任何过错,更谈不上行为违法。原告所谓的损害就是买房人向其索要的违约金,我们认为违约金损失是基于原告与买房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债权,而原告向法院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跟被告出面阻止买房人施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原告确有违约金损失,导致该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还在原告自己对房产的擅自处分。我们想问,原告是如何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的?是老人主动赠与还是另有他因?

三、双方本是同根生,之间的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并非绝对不可调和。双方如果继续保持敌对,影响的不只是各自的生活安宁,还会消耗彼此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不如真诚地握手言和,回归亲情,求大同存小异,为最终形成一个永久性一揽子解决方案而努力。当然解铃还须系铃人,本案能否调解的关键还在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我们也希望法院能为双方调解提供条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潘志玉

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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