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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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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起诉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3-04-10

犯罪嫌疑人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6年12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户籍地:福建省XXXXXXXXX,在深圳无固定住处,个体户,2012年10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由受害人B某2012年8月17日报案至我局,经过审查于8月18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梁某于2012年9月28日被XXXX公安局XXXX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10月4日移交我局,现该案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7月22日,在我市某市场7号仓库A9区,犯罪嫌疑人梁某将20块黑漆木冒充大红酸枝以70万元人民币卖给受害人B某。2011年7月24日,B某发现该20块木材不是大红酸枝后要求梁某退货,经多次交涉至2012年8月17日,梁某拒不退款,并将骗得的70万元挥霍殆尽,2012年9月28日,福建省XXX公安局XXXX派出所民警在将涉嫌诈骗的梁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梁某卖给B某的木材种属黑漆木,价值13000元人民币。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1.本案卷宗2卷 页。
2.犯罪嫌疑人梁某现羁押在XXXX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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