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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不予起诉):盗窃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3-04-28

关于A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律师意见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嫌疑人A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担任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嫌疑人A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嫌疑人A某了解了本案案情,认为:本案中嫌疑人A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撤销本案。为协助贵院处理好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书面律师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涉案车辆“MERIOR”牌山地车的实际价值应当为2000元以下,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

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20121229日出具给嫌疑人A某的鉴字[2012]0608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鉴定结论表明涉案车辆价值2400元人民币。鉴定结论是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专门问题而做出的推断,其推断结论因鉴定人员专业知识、使用专业仪器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仅仅具有参考作用,而不具有决定作用。

经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得知,嫌疑人案发后走访了深圳多家“MERIOR牌自行车专卖店,发现该同一品牌、同种型号自行车的市场价在1900元左右,远远低于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2400元人民币”。

同时,辩护人经会见嫌疑人得知,该车实际上为失主使用多年的陈旧自行车,应按照市场价的折旧价格进行评估。同时鉴定结论应当依据涉嫌被盗窃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否则将会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基此,辩护人认为涉案自行车价值应为2000元以下,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热衷公益,且家庭经济宽裕,无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嫌疑人A某本人热爱自行车运动,热衷公益,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为支持2008年奥运会,嫌疑人A某参加了2008年“国际奥委会主席杯”全国百城市自行车赛深圳赛区暨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COLOSSI”深圳自行车赛,荣获体验组第五名(见附件一)。

嫌疑人A某家庭经济宽裕,在深圳拥有自己的房产,并资助儿子C某留学美国(见附件二),曾花费一万三千元配置高档自行车(见附件三)。嫌疑人A某家庭经济状况如此良好,怎么会冒着犯罪的风险而盗窃一辆陈旧的自行车?凭借其经济能力,其完全可以购买一辆全新的自行车。

嫌疑人A某曾于2007年失窃自行车一辆(见附件四)。本案中涉案车辆与A某本人失窃车辆非常相似。因此案发当日,嫌疑人A某在醉酒情况下误认为涉案车辆为自己失窃车辆,因此当着保安的面将车辆扛走。如果嫌疑人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怎么会当着保安的面将自行车扛走?以上疑问足见其并无主观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认为取回自己失窃自行车,其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三、嫌疑人A某在得知自己涉嫌盗窃之后,立即从天津赶回深圳(见附件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态度较好,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嫌疑人A某和妻子B某在本案发生后,前后数次前往失主家拜访,请求失主原谅。这种积极认错的态度足见嫌疑人A某本人认错心切积极化解矛盾的用意。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嫌疑人A某亦属初犯,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

五、本案中侦查机关公权力行使不当,可能会造成激化社会矛盾的后果。

本案侦查机关扣押了嫌疑人A某本人的车辆,但将嫌疑人车辆的无线卫星定位全套记速码表遗失(见附件六);嫌疑人居住小区内保安四处张贴嫌疑人涉嫌盗窃的告示(见附件七),严重影响了嫌疑人A某及其家庭的私生活,而侦查机关并未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本案发期间,嫌疑人A某的儿子C某在美国注册结婚(见附件八),但正因此事,嫌疑人A某与其爱人B某不能如期出席儿子的婚礼,给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侦查机关在本案中的不当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给嫌疑人A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给嫌疑人A某本人的生活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综上,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主观上并无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涉案自行车价值并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建议贵院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恳请贵院行使法律监督权,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以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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