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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可能产生之影响评析案例
吕洪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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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案例:谋区教育局因欠款三十万元被数名公民起诉。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区教育局对借据予以否认。经公安机关鉴定,该借据上的公章是事先盖在一张空白纸上,然后有人填写借据的内容。当一审法院询问原告该借据当时由谁填写时,原告方无法指认何人。一审法院以该证据在形式上存在不合法为由,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查明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有人举证一审被告曾经还其借款三万元。现一审法院准备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以便发现涉及诈骗案件事实的线索和证据。对该案的事实应如何认定??

评析:

在审理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或有线索足以证明该案所涉及的借据属伪造,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仅凭该案中的借据中单位公章加盖在前,而借据内容在后则不足以推翻该书证的证据能力,该证据仍然具有可采行。因为,借据的法律效力在于,有关借据从形式和内容上均能体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该借据只要能明确特定的债务人向特定的债权人欠款的金额,如果属于个人欠款,由个人签名,如果属于单位借款的,由单位揭盖公章,就足以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那么法律应当对这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认,和诉讼上的保护。

本案中,虽然所涉及的证据上的公章经鉴定是事先加盖的,那是属于单位内部的程序问题,但是,该借款所涉及的内部公章管理及程序便利问题并不影响其对外的效力。在实践中,基于交易上的便利和迅捷,有关单位的经办人往往携带预先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即时填写的,但这并不影响有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和诉讼上的效力。从诉讼证据的效力上来看,该证据上所体现的内容以及加盖公章就足以从形式和内容上证明某种事实要件的成立和存在,这是有关诉讼证据原告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就本案的具体情形来言,只要无相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借据属于构成形式案件的证据来推翻该证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证明效力,那么该证据的效力就应为民事法庭所依法确认。在本案中,作为教育局的被告曾归还三万元的欠款,只要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三万元的欠款超出本案所涉及的三十万元借据的范畴,那么就能够成为印证作为直接证据的该种结局的有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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