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中"危险驾驶犯罪"等条款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记者请吕洪利律师对草案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拘留变拘役 性质大不同
草案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吕洪利律师认为,草案明确规定醉酒驾驶不论情节均应定罪。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均应定罪。
草案中进一步加大了对于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而根据二审草案稿"醉驾"即"拘役"的规定,醉驾者将面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刑期(拘役)并处罚金。从拘留到拘役,一字之差,性质大变。拘留说明你违法了,而拘役已经是刑事处罚,说明你已经犯罪了,从此有了犯罪记录。吕洪利认为,此条规定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能对这一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遗憾的是,此次草案中没有对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等危险行为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恶意欠薪将受更重处罚
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吕洪利说,近几年来因为很多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造成了社会很多不稳定因素。草案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目的,是要实现对欠薪行为的刑法规制,来解决现实中的欠薪问题。该规定将会对恶意欠薪单位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他个人认为解决欠薪问题的根本除刑法规定外,还需要政府的努力,建立一系列的防控制度。
对老年人特殊保护彰显进步
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律师解读】吕洪利指出,该项规定是我国刑法的重大进步,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辨认、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与其他成年人存在差距,同时也考虑到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罪恶程度。同时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作为老年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况作为例外,这样更符合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草案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草案还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吕洪利介绍,刑法目前的相关条款规定,如果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民生角度出发,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是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同时草案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单列,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草案将刑法原有条款中规定的"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规定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更好地保障社会民生利益。
(本报记者 宋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