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历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梅,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26日在法兰西共和国伟纳郭市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因双方家庭成长环境差异较大,个性不同,导致婚后生活中争吵不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也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由双方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1月26日在法兰西共和国伟纳郭市公开举行婚礼。2010年10月20日,伟纳郭市政府为双方出具结婚证明书。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发生法院效力。
审 判 员 ***
二0一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