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向谁主张?
李某与山东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签订2010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工作期间广告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0月,李某生育一子,住院期间所有的检查和医疗费用共计7200元,均由李某自行垫付,且由于广告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结束后,李某回到公司上班,并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承担其所有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但公司拒绝承担。李某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共计32200元(五个月产假期间生育津贴25000元,医疗医疗费用7200元)。注:山东省晚育产假可达到五个月。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1、大家看到这个案例首先很疑惑,这不是一个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吗,为什么没有先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了呢?其实不然,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让广告公司赔偿损失而不是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一个民事赔偿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注:即使李某主张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已经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范围,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是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给李缴纳社会保险,特别要说明一下不能补办,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规定,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也就是说女职工要想享受生育津贴,必须要在生育前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李某已经生育完,不可能对生育之前的费用再补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应由广告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