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市民初字第***号
原告党某,女,1968年*月*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梅,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现在***省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年某(系被告年某之兄),男,****公司职工,住*****。
本院于2012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某与被告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双方于1992年夏天自由恋爱,于1993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月*日生一女孩**,现就读于济南市**中学。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现被告在**省监狱监狱服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党某与被告年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随原告党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党某自行负担。
三、位于济南市**路**号(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号)房屋归原告党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0一二**月**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