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市民初字第****号
原告许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济南市**医院护士,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梅,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东*****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本院于2012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年*月*日生一女孩***。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等原因时常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自2012年*月*日起随原告许某生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自2012年*月*日起至***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25日前支付。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于每个星期六、星期日的上午8时自原告许某住处将原、被告之女***接走,于当日下午18时将***送回原告许某住处。
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 *
二0一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