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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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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经营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0-08-22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挂靠"现象,沿海、内河水运市场中船舶挂靠经营更是普遍。客观地说,船舶挂靠经营,对吸引社会投资,促进和繁荣水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外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另加上挂靠方与被挂靠方自我利益驱使,很多船舶挂靠变成了"挂而不管",这时常导致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法律责任不清、市场竞争不公平、安全与防污隐患不断。所以,从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到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水路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资质管理日益规范、标准也更高、措施也更细化;而《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第3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则专门针对(经营内河普通货船除外)个体运输船舶挂靠经营作出专项整治,"严禁(有经营资格的)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挂靠"。

所以,应该说"挂而不管"的"船舶挂靠"违反了上述交通(运输)部的规章。规章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这样看来,船舶挂靠就是不合法的了。违反了这些"管理"规章,比如"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如接受船舶挂靠),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责令整改。

除部颁规章外,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挂靠关系,包括"船舶挂靠"。

与上面的涉航部门监管有些不同的是,在不少与"船舶挂靠"有染的海事海商案件中,海事法院对各式各样的"挂靠协议(合同)"并不简单地基于"严禁挂靠"、"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将其认定为"无效";从海事审判实践看,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所签订的船舶挂靠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按有效合同来处理。总体来看,船舶权属纠纷(如所有权、抵押权)、水上侵权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船舶融资纠纷较多涉及船舶挂靠问题,广大航友们可以多关注下相关案例。

以上是关于船舶挂靠是否合法的问题,说的一点个人浅见。当然,对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来说,更要留心"挂靠"给双方带来或隐藏的"法律风险",可不能大意了。如有时间,下次再围绕这"法律风险"讨论讨论。("安徽海事律师网"周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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