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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勇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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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更新时间:2010-07-21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句法律条文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的法定职责。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医疗作用在于阻断患者病残或者病死过程,防止已经发生的病损扩大到致残或者致死,使患者康复。医疗的阻断作用有不能阻断、应当阻断和可以阻断之分。例如:车祸患者到医院已经生命垂危短时间死亡,属于不能阻断,就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行为和患者死亡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迟发性肠穿孔患者经腹部摄片和穿刺未被发现,几个小时后出现肠穿孔症状,医生认为没事,给予 *** 止痛,致使患者发生不可逆的中毒性休克死亡,这就是应当阻断而没有阻断,属于医疗侵权。应当阻断而没有阻断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亦称间接法律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因果关系,较容易判断。至于可以阻断而没有阻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难点,应当根据临床经验法则判断。

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医疗行为所具有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不能仅凭事后被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惟结果论。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本条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这就是对"当时"的理解,医学发展进步非常快,而且它这个学科越分越细。必须考虑这些客观性,不能用协和的标准要求乡镇医院。这一条恰恰反映了我们国家的现状,这条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条。此外,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医生有义务根据当时的诊疗规范做出最合理的判断。

对"当时"的理解,是否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异,特别是基本性操作。

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义务将是过错责任认定时需要考量的十分重要的内容。侵权责任法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认定侵权行为过错的客观标准,着重强调的是诊疗行为在当时条件下的应有水准,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客观化,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有利于过错责任的独立判断,也同样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能力及医学科学的发展。

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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