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过度检查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条文解读
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
特征:
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不符合临床路径的标准;
3费用超出正常所需。
案例:"中国第一号天价医药费"事件。
2005年6月,74岁的翁文辉因恶性淋巴瘤并发症被送进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心外科重症监护室。在67天住院时间里,他的家人向医院缴纳了139.7万多元医药费,加上医生建议的自购药,总支出超过了500万元。尽管如此,老人还是撒手人寰。
翁家从医院复印到部分病历资料,这些病历带来疑问:1、医院给翁文辉输了83袋血,收血费22197元;
2、药物清单中有翁文辉的过敏药氨茶碱的费用;
3、患者去世两天后,出现了两次胸腹水常规检查。
上述情况经媒体曝光后,中纪委、公安部、卫生部纷纷介入。最后的结论是: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于是,院长、书记等被撤职,个别医生被吊销执业证书,退回部分多收的医疗费。
过度检查有两个原因,一是医疗机构搞创收,二是医务人员为了自我保护。《侵权责任法》首次对过度诊疗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命令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法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从而防范过度诊疗行为。这是一个保护患者权益的一个规定,但患者对诊疗规范的可及性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目前我国没有统一和完整的诊疗规范,只有一些零散的技术管理规范,但这些规范都过于粗糙,部分落后于当前的医疗水平。《侵权责任法》提到的医疗水平本身就是不好确定的因素,各地各级医院的医疗水平也难以统一。但愿目前试点的《临床路径管理》能为此成为一个契机。目前,国家几家大型医院已经开始试行一千多个病种的临床路径,患者可以依据路径考察医生是否有过度检查行为。但这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显然这是对"看病贵"的司法回应。目前医疗行业推行的疾病临床路径管理应当说是一种规范医疗行为,界定检查是否适度的良好举措。法律虽然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病例中,医务人员仍然应当坚持以保证医疗安全为首要目标。"过度检查"是一种主观认识,且不同病例之间客观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别,而"该查不查"却是典型的过错。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