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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恒波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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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更新时间:2010-07-04

南京网友汤小姐:我和丈夫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虽然我们都愿意离,对财产分割也没有什么分歧,但在4岁儿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为我们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他平时工作忙,孩子我带得多一些;但他的收入水平高,抚养能力比我强。请问律师,如果上法庭,孩子应该判给谁呢?还有,在哪些情况下孩子比较容易判给女方? 张磊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规定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一般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5)女方的学历情况。(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而如果需要证明子女判归男方抚养较为有利,则一般会从以下因素考虑:(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综上所述,法院将会结合上述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双方的优劣条件,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最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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