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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玮律师
河北-张家口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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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1
更新时间:2013-01-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C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意见一、C县振源选矿厂实际上并未真正取得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铁矿的采矿权

2004年4月7日,C县振源选矿厂并非以招、拍、挂的方式而是以协议的方式,与我局签订了《采矿权协议书》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而且一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所以该厂只是以协议的方式,与我局签订了《采矿权协议书》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实际上没有真正取得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铁矿的采矿权,即没有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铁矿的采矿权。

意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06年9月,C县国土资源局又将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铁矿的采矿权出让给第三方,与事实不符。实际的情况是,2006年9月,A市国土资源局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挂牌拍卖了铁矿的采矿权,而且此矿区的范围与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矿区的范围也并无重叠之处。

200447,我局根据李XX的申请,以协议方式将C县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的铁矿出让给李XX所属的C县振源选矿厂,出让价为人民币三十万元。该厂并与我局签订了《采矿权协议出让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协议与合同中都明确约定矿区范围以地形图上标注的拐点坐标为准。其中这四组坐标分别为:

14491350 38524310 24491370 38525130

34490770 38525140 44490750 38524340

20069月,A市国土资源局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以招、拍、挂的形势将怀安县境内的部分采矿点进行了出让,其中拍卖矿区范围的六组拐点坐标分别为:

14490730 38525060 24490730 38525755

34489350 38505755 44489350 38527200

54487970 38527200 64487970 38525060

从拐点坐标上看,A市国土资源局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挂牌拍卖的此矿区的范围与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矿区的范围毫无重叠之处。既然没有重叠之处,怎么会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没侵权事实的发生,又何谈到赔偿损失?可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意见三、原告已在一无事实依据,二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280万元巨款,再次提起诉讼更无任何依据。

20076月,原告代表C县振源选矿厂以A市国土资源局将其采矿权范围内的矿区予以拍卖,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B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我局在向该院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的同时,并陈述了我方既无过错,也没有赔偿责任的理由。原告眼见胜诉无望,就采取了在十七大期间上访的手段,迫使怀安县政府有关领导不得已为稳定大局而出面调停,最终以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了此问题。在解决此问题的过程中,我局则也以全县的稳定大局为重,积极配合了C县政府的工作,经过与原告充分协商后,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我局将原告在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所建的选矿厂以人民币280万的价格分三期付款收购,原告在收到我局支付的第一期100万元后,即将C县振源选矿厂与我局签订的《采矿权协议出让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交回,由与原告合伙的李XX在上述合同中签注作废意见。此后原告在收到我局支付的100万元之后,将李XX签有作废意见字样的合同书交回我局,原告从B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由此不难看出,原告已在一无事实依据,二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280万元巨款,再次提起诉讼更无任何依据。

意见四、事实上原告不仅不应获得任何赔偿,反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原告以A市国土资源局将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的矿区予以拍卖,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而事实上A市国土资源局挂牌拍卖的恰是原告当时正在进行非法开采的一处矿区,原告所说的被拍卖的采矿范围,其实就是他本人当时正在进行非法开采的地方,这些事实从地形勘查图上标注的坐标拐点都能够得到证实。既然是非法开采,我方认为,原告不仅不应获得赔偿,反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由此不难看出,原告是在实际上并未真正取得西湾堡乡大高崖果树沟——西沟铁矿的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异地非法开采,理应受到行政处罚。然而其非但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还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280万元巨款,而且在获得巨款后,还要再次在一无事实依据,二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赔偿,实在是法理难容。故我方请求法庭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代理人:李玮 律师

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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