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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赛杉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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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讨要千万分红款引发的争议
更新时间:2010-06-07
??据媒体报道,陕西神木某法官将18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以其名义投资入股煤矿经营,分得660万元后,由于近两年未得到分红,法官将煤矿方告上法庭,一审判其胜诉,煤矿方不服称其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该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关注焦点一:合同效力之争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又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法律命令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是法律命令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绝对无效,而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本案中,出资合同签订一方当事人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从业人员------法官,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等对特殊身份从业人员投资主体资格的禁止准入规定,法官当事人不具有签订出资入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出资合同自始无效,企业不能成立,后续的操作措施应对企业进行清算解散,返还清算财产。 ??关注焦点二:是否应收缴其所得 ??笔者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等对特殊身份从业人员投资主体资格限制的禁止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防止职权谋利。但是《公务员法》、《法官法》在行为发生时的处罚措施规定中,并无没收获取利润的规定。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没收涉案法官获取的利润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是司法解释权,并无立法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仅仅是法院内部规定,该规定是否违反《立法法》值得商榷。 ??本案中,没收该法官获取利润的判定标准应看其是否利用职权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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