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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赛杉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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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出资不实的股权执行问题
更新时间:2010-06-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4条2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54条3款规定“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以上规定使法院执行股权具有可操作性,但在执行瑕疵股权时,法院执行承办人操作不当将导致受让股东与原股东之间就谁来承担补齐出资责任问题产生新的法律争议,含有出资不实的股权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含有出资不实股权执行的中止。执行案件不对股东之间的股权出资是否到位进行处理,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就股权未出资到位事宜提起诉讼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第二款“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含有出资不实股权评估价值的确定。根据人民法院近两年审理股东权利限制案件的司法判例,倾向性支持限制未出资到位股权的红利分配、参与决策、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股权财产权利的限制确定了未出资到位股权与出资到位股权的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地位,因此,出资不到位股东名义上仍拥有未出资到位的股权,但其不但有补齐出资的义务,未出资到位的股权由于丧失财产收益权,其使用价值近乎为零。在司法评估过程中,含有出资不到位股权评估价值的确定,可在假定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持有股权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应补齐的出资款,从而避免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因受限股权与未受限股权评估具有同等价值而成为最大受益人顺利脱身,防止股权受让人、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 ??由于通过补齐出资款扣除方式进行的司法评估,评估价值公允地体现了未出资到位股权与到位股权同股不同权的价值差,股权受让人与原股东都容易接受,股权受让人与原股东就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补齐后续操作可采取谁补齐谁受益的方式处理,从而使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含有出资不实股权司法评估的特别事项说明及拍卖机构的瑕疵告知。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应详尽地载明被评估股权出资不到位情况及扣除补齐出资扣除事项。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应履行瑕疵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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