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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福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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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几点意见
更新时间:2005-02-28
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新法和旧的道路交通安全处理条例相比,归责原则作了非常大的变动。旧的法规对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是实行过错责任制,公平责任作为补充;但新法在保留过错责任的同时,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对旧法的归责原则不再过多阐述,现对新法的归责原则作以下分析: 首先新法引入了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新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又规定了不同规则原则: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仍然沿用旧法规实行的过错责任原则。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区别机动车之间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情况,新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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