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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陈定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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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
主办律师
从业29年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谭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是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证人进行了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采纳:

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2008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人民币(见证据1),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08年3月15日还),当时被告以潭房产证湘潭市字第153236号房产证放于原告处抵押(见证据2),双方约定如果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将所抵押的房产证做相应处理。同时,被告在同年2月14日在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见证据3),约定2008年3月15日归还。

以上事实真实,是合法的民间个人借贷,被告有到期还款的义务。但是被告在还款日到期后,没有及时还款,而是一再拖欠,给我方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同时也有违诚实信用的传统美德。我认为被告应该及时还清欠原告的240000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等相关费用。

以上意见敬请法院参考,并判采纳!


湖 南 湘 剑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陈 定 祥

2009年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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