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行各业经济低迷,民间借贷频繁发生,企业或个人间的联保、互保现象层出不穷,而广大债权人在此形势下成为弱势群体,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至关重要。
一、借款之时要防范
出借人要想日后寻求法律救济,定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并且要让借款人在你面前签字、摁手印,借条上要写明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必要时核对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上的名字;如果有担保人的,也要核对其身份,担保人必须签字。
出借人若是交付现金,应当让借款人当面出具收条,收条上要写明收到“现金”的事实,最好能写明交付的地点;若是通过银行转账的,保存好银行打款记录非常必要,最好直接将款项转入在借条上签字人本人的账户。
二、诉讼时效
借款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的时效是2年,超过2年丧失胜诉权,因此,债权人应当注意不要超过此时效。如果时限快到了,债权人又不愿意立即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此之前让债务人重新打借条,或者通过正规途径发函催讨。
如果借条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不受时间限制。
三、 向法院起诉
1、为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如何主张利息
(1)如果借条没有约定利息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如果借条约定了利息的,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可以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
3、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于罚息利率的确定,根据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标准增加30—50%来确定。
因此,对于逾期利息可以按照借条约定利率的130%--150%的标准计算,但一般认为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4、逾期利息计算时间
起算日从借款到期后的次日开始,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11月15日以法释〔2000〕34号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