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岳玲利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7
好评人数
16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国家主权原则
更新时间:2012-10-03

国家主权——平等主权

浅谈国家主权原则

20世纪国际法最大的成就之一,就是主权国家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主权国家,不再是昔日所谓欧美基督教文明国家独占的特权标志,而是现今世界上193个国家通用的普通身份。传统上的主权理论随着全球化的深化和拓展,不断受理挑战,特别是冷战后出现的一系列国际新现象如两德的统一、前苏联的解体、前捷克斯洛伐克的一分为二和前南斯拉夫的瓦解等,给国际社会主权理论带来了许多新的思考;不仅是国际法学中极富争论性的一个术语,而且也是令人困惑的一个概念;

一、主权来源、发展

主权(sovereign)一词源于拉丁文“supraorsuperanus”,意思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最早的主权国家大约是公元10世纪到11世纪之间以君主结构形式出现的,那时的主权国家的特点是主权归于称为主权者的帝王或君主个人,主权实际上不属于国家,因为朕就是国家,更不属于人民,因为国家和人民都属于帝王或君主个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是法国思想家博丹提出的,他在《论共和国》一书中给国家主权的定义为:主权是指最高的、永恒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在法律上不承担责任的立法权力,但是这并不是说主权者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它要受神法和自然法的约束,要受不可改变的正义道德规则等所谓“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1]100年后英国的洛克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根据洛克的理论,人们不是绝对地而是以共同利益所需的程度将其自然权利交给政治共同体。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不享有真正的政治主权,主权是属于市民社会的,后来法国的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从而大大发展了人民主权的理论,使其成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从此国家主权与整个国家、国家的人民联系起来了。到了19世纪,受黑格尔哲学理念影响,形成了绝对主权和相对主权的对立[2]。绝对主权主张国家为最高法律秩序,不能为任何法律秩序凌驾其上,从而否定国际法的存在,以国内法取代国际法。绝对主权观在理论上是极其错误的,它与建立在对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国际法制度是不相容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就是“主权国家不受任何约束,惟我独尊、惟所欲为”的恶果:在相对主权的观念下,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可以实现共存,有了主权国家的同意,才有现代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有了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才能得以确保;相对主权观也是有缺陷和危险的,因为“相对”二字极容易使人与“主权有限论”混淆,可能产生某国以相对主权为借口来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全球化背景下,关于主权的性质产生了众多的理论,如主权让渡说、规范层面操作层面说、主权共享说、身份与权利说、高政治化与低政治化说、权利、权能说、主权/主权权利说……

二、主权及主权原则的内容、发展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主权作为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国家主权原则是要求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也就是说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国家社会的尊重,各国自由选择适合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此外,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志;

传统的观念认为,主权是国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但国际实践表明,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权的行使越来越多地延伸到领土之外,一个国家可以越来越多地对他国主权行为提出要求以保护本国的主权权利,例如跨国污染问题、能源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粮食问题、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毒品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等使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尖锐;全球化是科技革命和生产国际化推动的结果,科技革命改变着国家主权的范围和空间,如二战前,主权还只是集中在政治方面,战后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和主张下,出现了新的经济主权和自然资源主权的概念,并得到联合国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确认。在经济全球化和网络技术条件下,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面临更大的挑战:在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主张限制国家主权,以使其获得更大的利益,相反,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中处于劣势,他们希望坚持主权原则,争得与发达国家同等的国际地位,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来抵制外来侵略和干涉,增加在环保、人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谈判的分量,抵制发达国家所强加的不平等贸易。但同时,全球化下开创了国家主权行使的新方式,由发动战争到缔结条约、国际合作解决争端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三、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原则

㈠现代国际法上的主权意味着国家依据国际法并受国际法保护的独立自主的处理自己对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因为国家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这是比照自然环境中产生并生存的自然人而言的。国家的权利能力,即国家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或当然享有的权利,它是国家的主体性法律地位,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是一律平等的。国家的行为能力,是国家能够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国际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这种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可以因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活动而拓展,如缔结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等活动,同时,这种能力需通过国家自身实力的增强和国家的国际交往活动的增多而逐渐扩展。全球化下国家主权内涵的发展主要表现对国家权利能力认识的深化和对行为能力扩展的制度性创新上[3]

国家的行为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可以受到限制[4]。当谈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更多的强调国与国之间的地位平等,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以将自己置于其他国家之上,正如是说“侏儒和巨人都是人,小小的共和国和最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国与国之间的契约所限制的是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能力,而非权利能力;

全球化拓展了国家的行为能力而并未减损国家的权利能力。缔结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成员国不会因为创设了国际组织或鉴定了国际条约而使自己的主权受到减损;缔结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时,国家承担国际义务是限制的国家的行为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其实,在全球性的公共问题日益增多的今天,国家的行为能力是在拓展,使自己解决了以前靠自己的行为能力无法解决的问题。

㈡用发展的眼光看国家主权原则,主权是动态和发展的而不是绝对永恒不变和静止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它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也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而丰富,它的性质也会随着国家参与国际性活动的发展而日趋明朗;

一国主权的最本质属性是属地性或领土性和最高权力性或排他性,在各国同样拥有作为属地统治的主权时,各国的主权都不可能是无限度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权并不否定法律和规范,而是以建立在自然和社会发展的习惯和国家间协议基础上的国际法为国际行动准则,即各国主权须受国际法的约束[5]

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未经主权国家同意,不可转让其任何权利。但主权国家可以通过其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转让自己的部分非主权性权利。如加入某国际组织。

现代国际关系中互相依存、相互联系和国家间既合作又斗争的特点要求现代国际法上的主权,必须是有节制的而决不是不负责的、体现弱肉强食法则的霸权。主权不得滥用。

新形势国家主权面临着挑战和新发展,但并不能否定国家主张的存在,相反,主权原则已经成为维系国际社会的支柱,我们希望21世纪的国际法将以各国与各民族的平等主权与竞争合作为基调谱写国际法的新乐章!

岳玲利

201165

[1] 《国际法》白桂梅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 《国际法》刘健著,湖南大学出版社;

[3] 《国际法学法理与实践》马海涛、李亮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4] 《国际法学法理与实践》马海涛、李亮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5] 《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