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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青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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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保、镇保取消后的上海社会保险格局情况
更新时间:2012-09-19
20116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连续发四文(沪府发[2011]26号、27号、28号、29号)取消了原上海一直沿用的对于外来农村从业人员(俗称农民工)综合保险及对于上海郊区农村户籍的人员的小城镇保险。这四部文件一举打破了原有存在的对于不同劳动人员的差别社保待遇,体现了政府推动不同身份劳动人员享受平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大趋势,受到了社会的广大关注,不仅是劳动从业人员,广大企业更是一直关注着这次变革,笔者整理了有关资料,将具体列明此新政有关内容: 一、适用人群为所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的城镇户籍)和外国人 1、缴费基数:233811688元(2011年度城镇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劳动者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城镇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根据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的300%60%,分别确定为116882338元。) 2、单位与个人在五险上的月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 22% 个人 8% 医疗保险:单位 12% 个人 2% 失业保险:单位 2% 个人 1% 工伤保险:单位 0.5% 个人 0.5% 生育保险:单位 0.5% 合计: 单位 37% 个人:11% 3、举例:按缴费基数2338元计算,自201141日起,用人单位每月最少要为劳动者缴纳城镇保险865.2元(2338×37%),劳动者自己最少也要缴纳257.3元(2338×11% 二、适用人群为所有农村户籍的外地从业人员(农民工) 1、缴费基数:1558.411688元(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单位与个人在五险上的月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 22% 个人 8% 医疗保险:单位 6% 个人 1% 失业保险:单位与个人均无 工伤保险:单位 0.5% 生育保险:单位与个人均无 合计: 单位 28.5% 个人:9% 3、举例:按缴费基数1559元计算,自201171日起到20123月,用人单位每月最少要为劳动者缴纳城镇保险444.2元(1558.4×28.5%),劳动者自己最少也要缴纳140.2元(1558.4×9%),20124月后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20116月前已缴纳小城镇保险的从业人员 1、缴费基数:2338元(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单位与个人在五险上的月缴费比例:(20117月至20143月期间称“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单位 17% 个人 5% 医疗保险:单位 7% 个人 1% 失业保险:单位 2% 个人 1% 工伤保险:单位 0.5% 生育保险:单位 0.5% 合计: 单位 27% 个人:7% 3、按缴费基数2338元计算,自201171日起到20123月,用人单位每月最少要为劳动者缴纳城镇保险631.2元(2338×27%),劳动者自己最少也要缴纳163.6元(2338×7%,20124月后按规定比例执行。 综上列明的上海社保新政的内容可以看出上海市政府对于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以缓解社会压力的决心,虽然对用人企业在短期内会增加一定的压力。但是从长远看,解决了保障问题的外来人员(截止20118月,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有约400万人)及原先只能缴纳小城镇保险的郊区从业人员在解决了他们在社保上的后顾之忧后,定会加大工作热情投入工作生产,对企业和从业人员来说都是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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