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2000)东中法民终字第249号。
张某与葛某(女)于1997年6月10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与葛某共同购买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张某于同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09345元。张某购房后与葛某共同居住,并将房屋交由葛某管理使用。1999年9月3日张某因故死亡后,其妻李某欲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葛某认为该房屋是其与张某共同购买,其对房屋拥有一半的产权,双方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葛某与张某共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合同乙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但在合同签订后,该房屋的购房发票上只有张某一人的名字。由此可以认定张某一人承担了购房付款的义务。由于葛某实际上并没有支付购买房屋的价款,因此其合同上的权益系基于死者张某赠与所得,该赠与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德无效,故葛某依法不得享有该房屋的权益。
以上案例摘自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丛书 ——《法官说案》,顾问陈国辉,主编何碧霞,撰稿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东超、姜强。
《法官说案》所引用的案例全部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处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案例阐述的内容对社会各阶层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