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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开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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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4-04-22
  一、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所需材料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所需材料如下:

  1.由监狱出具的“不予收监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收监的事由和法律依据;

  2.由看守所或者负责执行监管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建议书应当说明案件审结、送监的过程和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

  3.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该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残鉴定书”,并须附有据以鉴定的及以往的化验单、照片等病历档案材料;

  4.由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出具书面的检察意见;

  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看守所或者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发现被羁押被告人具有法定条件需要提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将材料直接报送相应的人民法院办理,在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收监执行前,不再送监。

  三、监外执行时间算不算刑期

  找法网提醒,监外执行的时间是会被算在刑期内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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