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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绮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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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2-09-04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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