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买家不是善意,则买卖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徐某买了某安置房,但一直无法过户。一直等了10年,后面终于可以过户了,谁知道卖家已经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女儿,并且已经过户。徐某于是起诉要求判决卖家与其女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过户回卖家名下。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女儿明显知道房屋早已卖给了徐某仍签订买卖合同,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判决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徐买家的诉讼请求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一并处理,经释明后,徐买家选择诉讼请求的第1项、第2项中的判令黄女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黄父名下及第4项,故本院在本案中仅处理前述诉讼请求。
关于出售涉案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院认为,认定恶意需行为人明知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将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作出。本案中,黄女庭审中自认对涉案房屋已出卖给他人亦有租户居住的情况知情,但仍与黄父签订买卖合同,并以补偿租户方式取得涉案房屋,该行为与善意购买人明显不同。其次,黄女作为黄父的子女,对涉案房屋的买卖、过户完全不知情、不了解,显然与常理不符。再次,黄父与黄女就涉案房屋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且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款金额远低于房屋买卖合同房款金额,与正常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此外,徐买家与黄父签订购房合同已十年之久,且已依约支付大部分房款。本院认为,黄女在明知涉案房产存在其他购房合同在先的情况下,仍与其父亲即黄父签订新的购房合同,黄女不属于善意购买人,其签订新购房合同时具有主观恶意,属恶意串通,且该合同的履行足以损害原告的利益,故黄女与黄父的买卖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因该民事行为的表现方式与载体为黄女与黄父签订的购房合同,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买卖行为无效的真实意思为诉请黄女与黄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综上,本院认为,黄女与黄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恢复登记问题。如上所述,黄女与黄父的买卖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则应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黄父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