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是,合同无效后,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返还全部购房款。其次再按过错比例赔偿增值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2022年广州市白云区某小产权房(67平)经评估出来价值35万。一审法院判决先返还购房款12万,剩余23万增值金额也全部赔偿给买家。卖家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双方承担同等过程责任,增值金额23万,仅需赔偿一半给买家,改判卖家返还购房款12万,再赔偿11.5万增值损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宅基地房屋,金某公司与吴买家签订的《合同书》由于吴买家非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无效。关于吴买家主张的房屋增值利益。 吴买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时已支付相应对价,现因合同无效需向金某公司及谢地主返还涉案房屋,其因购买而取得涉案房屋及房屋升值部分的信赖利益受损,故吴买家有权主张金某公司及谢地主赔偿损失。 现吴买家并未举证证实涉案房屋已被列入征拆范围及相应的征拆补偿标准,其主张金某公司及谢地主按照房屋征拆补偿标准向其赔偿10176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就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相应评估结论,现涉案房屋市场价值经评估为350034元,因此金某公司及谢地主应向吴买家赔偿涉案房屋的差价225005元(350034元-125029元)。
二审法院认为:金某公司与吴买家对合同无效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因合同无效,涉案房屋需返还给金某公司、谢地主,故涉案房屋的增值利益损失225005元(评估价350034元-购房价125029元)属于吴买家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应由金某公司、谢地主与吴买家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 金某公司、谢地主应赔偿吴买家增值利益损失的一半即112502.5元(2250052)。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金某公司、谢地主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向吴买家赔偿225055元,未能准确判断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各自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及其法律后果,处理不当,故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金某公司、谢地主向吴买家赔偿损失1125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