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是否需履行赡养义务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原则上仍需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
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若养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无养老金、无其他子女赡养等),即使收养关系已解除,成年养子女仍需给付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
案例: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孙大爷诉养子小孙案中,尽管双方已解除收养关系,但因孙大爷重度失能且无生活来源,法院判决小孙需支付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未因过错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若收养关系解除是因养父母自身原因(如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而非养子女存在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养子女仍需承担赡养责任。
二、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养父母存在严重过错
若养子女因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但无需支付后续赡养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18条明确,因养子女过错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主张补偿。
养父母有其他赡养人
若养父母有其他成年子女或亲属(如生父母、其他养子女)具备赡养能力,且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可能被免除义务。
三、特殊情形下的经济补偿
收养期间的抚养费补偿
若收养关系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补偿标准通常参考实际支出或当地生活水平。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若生父母主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抚养费,但若解除是因养父母过错导致,则无权主张补偿。
四、实务处理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性
法院在判决时强调“公平原则”,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长期受养父母抚养的事实仍需被考量。例如,武汉黄陂区法院通过调解要求养女程某支付6万元赡养费,以保障养母基本生活。
道德与法律的结合
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通过调解、联合民政部门及村委会等多方协作,既保障养父母权益,也促进家庭和谐。例如,黄陂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多元救助”模式,帮助无劳动能力的养母获得赡养费及社会保障。
五、总结
需赡养的情形:养父母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且解除非因养子女过错。
免除赡养的情形:养子女存在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或养父母有其他赡养人。
补偿机制:因过错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主张抚养费补偿。
建议:若涉及收养关系解除及赡养纠纷,建议通过调解或诉讼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