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的某公司来咨询李律师一个问题,他们和另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法定代表人已经签字了。但后来这个公司提出来说,他们公司章程有规定,法定代表人个人只能决定10万元以内的合同,超过10万元要公司股东会决议,所以公司不承担责任。由此问,这个公司的说法对不对?
对于这个问题,核心在于:公司章程等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限制,对其他人有效吗?
一、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承受。
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需公司另外进行授权。但,又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会受到限制。如果交易方不注意这种限制,将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限制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和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完全一致。同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质言之,公司内部(章程、股东会等)对法定代表人权利的限制,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不能约束相对人。
但是,如果是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限制,如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并无直接对外担保的权利。则,则相对人就必须要进行审查。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所述,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权利限制,则要求相对人交易的时候必须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获得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否则,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章程等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力限制,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除非相对人“明知故犯”,则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